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戴祉怡)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对被告人孙某某以其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据悉,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孙某某先后前往泰和县美食街菜市场、东门菜市场、万石垄菜市场等多个菜市场专门针对乡下老年人流动摊贩(主要是菜农)等群体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2024年11月8日,孙某某使用假币作案时被泰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面值100元假币2张,后在其家中搜查出面值100元假币3张。
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共使用面值100元假币共计45张,并持有100元面值假币5张,合计共持有、使用假币50张,总面额为5000元。经鉴定,该50张100元面值纸币均为假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代其在泰和县公安局退赃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具有违法前科,且在本案中主要针对流动摊贩的老年人使用假币,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在审判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假币犯罪严重影响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任何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供稿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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