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探望未成年子女,致使孩子因缺乏亲情产生自卑情绪,抚养人无奈以孩子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未综庭成功化解这样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件,办案法官站在“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着手展开调解,以司法力量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小张和小李原本是夫妻,婚后生育儿子小雨,后二人因琐事离婚。小雨跟随妈妈小李回到姥姥家湖北省生活,而小张则留在青岛生活,并按时向小雨支付抚养费。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已经上幼儿园的小雨看到别的小朋友都有爸爸,而自己的爸爸却从来没见过,心理上产生了自卑、焦虑情绪。幼儿园的老师找到小李说孩子表现的很胆小、爱哭、没安全感,希望家长能多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焦急的小李,多次找到小张,希望其能够多与孩子沟通见面,甚至带着小雨来到青岛,找自己的爸爸,而小张却一直未露面,拒绝探望孩子。实在没有办法的小李,以儿子小雨的名义起诉小张,要求小张履行探望权。
法官调解
平度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子女能够作为探望权诉讼主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单纯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是对孩子权利的忽视。在青岛地区并没有此类案例可借鉴的情况下,平度法院未综庭法官雷鸿春、法官助理李娜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调解,对被告专门进行家庭教育,使其认识到探望孩子不仅是自身的权利,更是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最终,双方就探望孩子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每周通过视频探望,节假日进行实地探望。同时,法院向被告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并非单纯的“权利”,而是以未成年利益为核心的“义务性权利”,不仅是父母实现对子女亲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能斩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定期的情感互动有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健康发展。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应当保护,孩子通过父母探望获得“父爱”“母爱”、享受完整的家庭教育的权利亦应保护,这也体现司法在引导社会价值方面的重要作用。(来源:平度市人民法院 作者:谢佳铭)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