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童存三
盗窃罪与抢劫罪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来取得财物;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与其身份有关的盗窃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是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的因素。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
对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界定
盗窃与抢劫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
那么,什么情况下盗窃转化为抢劫呢?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盗窃中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因此,判断是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应从是否“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且是否是“当场使用”来加以区分。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抓捕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其程度应与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作相同的理解。还应注意,暴力、威胁应当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并具有攻击性。如果行为人过失致他人伤亡,或者是因为逃避抓捕、抓捕中的防御,不应认定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抢劫犯罪的“当场使用”。所谓“当场使用”,就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笔者认为,能否正确理解当场性,是正确把握抢劫罪的客观条件乃至正确定罪的关键所在。这里的“当场”,是指实施盗窃犯罪的现场,或者是指犯罪分子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及时发现而立即追捕的过程中的场所,既包括了时间上的限定,又包括了空间上的限定。从时间的角度上讲,“当场”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盗窃行为实施后的较短时间内,两者应连续且不间断。从空间的角度上讲,“当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发生在盗窃的现场或与之紧密相接的场所。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把己经盗得的财物即赃物护住,不让被害人或其他追捕者夺回去。此处的“窝藏”更侧重于“保护”的意思,而非“隐藏”的意思。与此相比,刑法其他条款中的“窝藏”更多的是强调“隐藏起来”。并且,此处的“窝藏”也须具有“当场性”,否则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不可想象。
判断盗窃罪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必须要准确把握两罪的构成要件。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有四个方面要格外注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动机);犯罪行为人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认定的数额较大(赃物、赃款条件);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他人的财产安全(侵害的客体)。只要满足这几个条件就构成盗窃罪。同样,盗窃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行为,实际上并不因"数额较大"一个问题而显得格外重要的;1988年“两高”《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只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53条抢劫罪处罚。肯定了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所取得财物的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非法拘禁罪。该解释的出台实际上确立了一项司法原则,即对因“债”(包括合法、非法债务)纠纷引发的同时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故应根据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对人身权利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来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解释》对暴力索债的定罪处罚原则。因此,债权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应认定为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