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洪海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检察院一直负责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同时,检察院又是承担公诉职能的机关。检察院在办理自己侦查的刑事案件时,其内部的侦查与公诉的关系,经历了由侦诉合一阶段发展到侦诉分离阶段,并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侦诉分离制度。侦诉分离制度规定了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职能由其内部的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相对独立行使。由于两部门行使的职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属不同的诉讼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部门必然要遵循“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在检察权一体化的架构下,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如何更好的制约、配合和协调,笔者从办案实践出发,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侦诉关系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对侦的监督乏力
对于自侦案件的诉讼活动应否监督及怎样监督,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不力,甚至没有进行监督或不敢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立案监督环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自侦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自侦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虽然将自侦案件立案侦查的监督权赋予了公诉部门,但是由于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同属检察院内部业务部门,使得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内部制约,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及监督力度。二是审查起诉环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对自侦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上,从而忽视对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审查,忽略了对自侦部门诉讼活动的监督,特别是立案监督,至今仍是空白。
(二)侦对诉的制约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自侦部门位于第一环节,按照规定,其侦查的案件需交由公诉部门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如此长期以来便形成了单向流程工作定势,这使得公诉部门除了在讨论可能会对事实和定性作出重大改变的案件时,邀请自侦部门列席外,很少将案件审查、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自侦部门。这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的双向性规定,也不利于对公诉部门办理案件的内部监督。使得自侦部门缺乏对公诉部门的必要制约,使得“互相制约”变为“单向制约”,从而导致权利的失衡,影响了自侦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侦诉之间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在对检察院自侦案件作出规定时,只是将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公诉权作为统一的检察权来看待,从中无法体现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在第五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这个规定只是划清了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的界限,强调了二者互不隶属、各司其职的平等地位,但是,对于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办案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监督引导、优化组合、良性互动的角色定位却没有规定,使得两部门只能在检察体制下摸索各自的角色定位——或者一相情愿,或者约定俗成,无论是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还是自侦部门对公诉部门的制约,都靠习惯和默契开展工作,一旦触及到本部门的利益,便可能引起分歧或矛盾。当前自侦案件侦诉关系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侦诉之间关系模糊、角色定位不明确。
二、侦诉关系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一)以“平行”与“指导”为原则
“平行”与“指导”,是指自侦案件侦诉关系构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新型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全部内容,“平行”是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基础,“指导”是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就现阶段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状况而言,更迫切需要突出的是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相互指导关系。
1、加强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侦查的指导。自侦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坚持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前提下,为了达到揭露犯罪、指控犯罪、依法追究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共同目的,由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指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这是对侦诉分离制度所作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相吻合。
2、公诉部门不能直接指挥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这符合法律监督的本质特征,对这种活动进行恰当的指导,则是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公诉部门的指导只有间接性,是一种引导或规范,不直接参与侦查,只是以一种超然的态度按法定要求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视和指正,对侦查活动的程序性进行审查与规范,对侦查取证提出符合诉讼标准的要求,对整个侦查活动从方向上进行把握与控制,但不干涉具体的侦查行动;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提出纠正建议。
(二)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为方向
在坚持“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向自侦部门提供指导性意见,引导侦查活动,进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件质量。
1、公诉活动要向前延伸,公诉人要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有助于公诉人提前熟悉了解案情,以便从快办结案件;有助于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有助于协助侦查部门收集、固定证据。
2、侦查活动要向后延续。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共同进行补充侦查,是侦查活动向后延伸的主要方式,这种补充侦查的机制有利于发挥自侦部门的侦查力量和经验,也有利于调动公诉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要求侦查活动和公诉活动同步进行。其实质是要求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强化配合,使侦查中收集、固定的证据能够满足法庭上指控犯罪的需要。
总之,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完善,应以“分工、配合、制约”原则所体现的平行关系为基础,确立公诉部门的业务指导地位,这便是新型自侦案件侦诉关系所应有的角色定位。在不触及国家法律原则问题的前提下,利用检察机关内部权力调整的方便性,大胆改革和实践,在探索新型侦诉关系上有所突破,先行一步,建立一种以公诉为主导,以打击犯罪为共同指向,侦诉间相互配合的新型侦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