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2年10月29日讯 通讯员刘继坤报道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随着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不断增多,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由于衔接、监管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社区稳定的隐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是中央确定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水平,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一)列管情况。截至到6月底,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36人,累计解除矫正310人。其中,因迁居移交外地3人,因漏罪收监执行1人,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1人。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426人。
(二)外出流动情况。在本县辖区内跨乡镇流动101人,占总人数的23.7%。在阜阳市范围内跨县流动16人,占3.8%。本省范围内跨市流动6人,占1.4%。跨省流动19人,占4.5%。
(三)外出(离开本县)流动类型。外出务工10人,外出经商21人,外出就学2人,外出就医4人,外出探(投)亲2人,其他2人。所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里、工作中及社会上表现良好。
二、具体做法
牢固树立“矫正为本,安全为先”的意识,认真抓好矫正衔接、排查整治、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应急处置、执法监督等项工作,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监管安全的各类隐患,减少脱管、漏管现象,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衔接配合新机制。
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接回执和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太和县法院判决缓刑或决定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服刑人员一并在太和县司法局进行交接;外地法院判决缓刑或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直接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未送达的,县司法局或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先行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纳入监管;收到外地法院或监狱寄送的法律文书后,县司法局及时登记建档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转送到辖区司法所,由辖区司法所按照法律文书提供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时限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见档不见人的,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通报,并通过辖区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家人、邻居或村委会干部进行查找,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查找不到的,及时通报决定机关。
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我局及时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太和县司法局对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1人,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1人。太和县蔡庙镇有一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社区服刑人员,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长达5个多月。2012年5月29日,司法局派员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太和县司法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撤销罪犯吴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这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全省首例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件。
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定期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做到每月一排查,重大节日必须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
二是认真做好动态分析。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归纳,根据不同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将安全隐患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因为不能外出务工,对严格的监管措施不理解,司法所就积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主动帮助他们联系在本地就业。有的矫正对象因长期在监狱服刑等原因出现家庭关系紧张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家人沟通,并教育矫正人员端正思想,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取家人的谅解等等。
三是积极查找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如我局赵庙司法所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排查出4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在核实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后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全县累计排查出13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共责令32名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接受教育矫正,将30名社区服刑人员列入重点人员监管。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周汇报、月总结、季评议、年鉴定以及走访、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建立重点人员监管工作机制。对重新犯罪风险较高、有故意脱离监管或有抗拒改造倾向、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控力度,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四)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审前评估意见是法院在审判时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由于各省法院和监狱要求不同,有的要求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由县局审核盖章确认,有的只要求当地村委会、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盖章出具。3月16日之前,省“两院两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还未实施。要求不同一,必然给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带来不便,工作中不免出现问题。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了《关于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注意事项及要求》,明确了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程序、调查方法、调查时限、担保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2012年2月21日,阜阳市司法局参照太和县的经验做法,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注意事项及要求的通知》(阜司通【2012】10号),在全市推广实施。
2012年3月16日,省“两院两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评估程序、调查时限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并要求司法所开展审前评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2-3份规范的调查笔录(按《评估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询问);(2)要有担保人。要求同时具备有责任心、威信高的村干部和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或罪犯亲属进行担保。(3)要有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4)要按照《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县局审核后统一寄送委托机关。针对外省或监狱要求的评估调查表格与我省评估调查表格不一致的情况,我局要求司法所严格按照外地要求出具评估意见,连同我省统一要求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一同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
截止目前,我县共成功办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案件80件。其中,法院委托21件,占26%,监狱委托58件,占73%,检察院委托1件。已适用非监禁刑并到当地司法所报到的有65人,有关信息未反馈的14人,采信率为81%,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五)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工作。
一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帮扶解困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
二是加大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社区矫正对象在本地就业。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走访、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如5月24日,司法局组织16名执业律师走进城关镇城南社区开展“律师进社区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共为24名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活动。并要求住社区律师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并将开展此项活动作为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一项重要内容。
四是做好社区矫正人员亲属的思想工作,争取社区矫正人员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2011年12月5日,我局制定下发了《太和县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各乡镇根据《急处置预案(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纳入司法所节日值班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值班报告制度;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七)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要求司法所按时登录司法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照书面档案材料,查漏补缺,逐一核实,及时增补、更新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做到书面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数据与信息准确无误。同时,积极推行技术防范手段,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矫正对象实时动态跟踪管理。目前,我局拥有社区矫正手机34部,司法所安装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并加强学习应用,进一步强化重点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
(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安全。
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每年定期两次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所检查的单位包括法院刑庭、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检查范围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矫正教育等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由县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6月上旬,我局会同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将县司法局、检察院监所科登记台帐与司法所登记台帐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查阅社区矫正卷宗,检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情况;将社区矫正卷宗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相对照,并进行谈话教育,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自允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现象以及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等。同时,检查组还分别在部分乡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所人员的监管安全意识和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水平。
(九)扩大社会宣传,营造社区矫正工作良好氛围。
3月15日,司法局在大戏院广场举行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宣传台、设置宣传展板、现场发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宣传材料、介绍社区矫正典型案例、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进行了宣传。我局将3月份定为社区矫正宣传月,各司法所也通过悬挂宣传条幅、设立宣传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了宣传。5月23日,赵毅山副局长为全县32个乡镇综治专职干部进行了社区矫正课程培训。此次课程培训计划是经太和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齐安民亲自审定的,充分体现了太和县委、县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促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力量配备不足。我局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73人,事业编制1人,每所平均2.3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三堂镇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服刑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6:1。部分司法所平均比例超过10:1。司法所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难管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外出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请假不超过7天的,由司法所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县司法局批准。那么,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因家庭困难提出外出务工申请的,我们只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禁止其离开本县外出务工。目前,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未批准擅自外出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我们还是缺乏较好的监管措施,工作中也存在着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隐患。
(三)法律文书传递不畅。异地审判机关、监狱对监外罪犯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交接过程存在脱节现象。一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已到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执行文书、法律文书未到;二是有的根本没有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收到执行文书和法律文书。三是有的收到法律文书而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司法所接到法律文书后只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查找,出现见档不见人现象。
(四)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还有待加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也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如太和县蔡庙镇有一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社区服刑人员,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长达5个多月。2012年5月29日,司法局派员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当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太和县司法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撤销罪犯吴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书。这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全省首例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问题是该名社区服刑人员人员犯罪地在淮北,户籍地、矫正地在我县蔡庙镇。如收监,罪犯是在犯罪地看守所执行,还是在户籍地看守所执行?况且,该名社区服刑目前下落不明。如无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刑事裁定书也无法执行。为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县公安局查找该名社区矫正人员。
(五)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平衡,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一些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效果有待提高。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村(居)、社区干部等。社区矫正志愿者可用资源较少,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际工作中,社会志愿者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七)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业务培训、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系统、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等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四、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3月16日,省“两院两厅”《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只有蚌埠监狱、阜阳监狱、铜陵监狱依据《评估暂行办法》委托我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司法局仅接到1件省内法院的社区影响评估委托。自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以来,我局接受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监狱和法院发函委托的。安徽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未得到认真执行。这个月,太和县计划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县法院启动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使社区矫正提前介入审判程序,进一步提高矫正效果和刑罚执行效果。
(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机关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局正积极协调县检察院派驻司法行政机关检察室,以便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三)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不足,应增加投入,优化保障。按照阜阳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按上年度社区服刑人员数每人每年1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专职专用问题,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四)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或称社区矫正协管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于政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拨款。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在现有条件下,如增加80到100名专职社工(按照上级要求的标准,要按县总人口的万分之二配置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可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干警不足的矛盾。
(五)由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促进公、检、法、司之间衔接配合,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行为。
(六)将监外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辖、“一票否决”原则。
(七)向县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推广实施技术防范手段,争取每个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手机2至3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控,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总之,司法局通过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安全专项活动,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今后,我们将牢固树立监管安全首位意识,积极探索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的新措施、新办法、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隐患,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确保非监禁刑罚得到正确执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