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促销 奖品质量问题谁负其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5月23日讯    通讯员贾迎迎 王兵报道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据了解,这位老人姓房(下文称房大爷),今年78岁,因为购买商品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前来进行法律咨询。原来,不久前房大爷在赶集时遇到买太阳能抽奖的促销活动,本来有意向购买太阳能的房大爷凑了个热闹,让房大爷意想不到的是自己竟中了一等奖,奖品是一台电脑。房大爷真是喜出望外,对他来说购买这家商家的太阳能是一件一举两得的事情,既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太阳能,又能得到孙女想要的电脑。经商家介绍,房大爷想要购买的这款太阳能价值2700元,太阳能终生保修,赠品电脑虽是组装机,成本2000多元,但绝对耐用,并夸房大爷是有福之人,一等奖奖券一千张里面也就有一张,一时激动的房大爷随即付款买下了太阳能,也顺理成章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但购买太阳能不多久,奖品电脑就出现了故障,房大爷找商家要求更换或修理,商家说奖品不同于商品,是无偿赠送的,不能享受与购买商品同样的待遇。房大爷可犯了难,随前来咨询。 
    律师解析:房大爷可以要求商家对奖品质量承担责任。房大爷遇到的这种情况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奖品属于商家的赠与,但这种赠与是商业赠与,不用于一般的民事赠与(单务性、无偿性),商业赠与一般都是基于产品销售为目的而产生,它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的特点。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买卖方商品付出代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房大爷抽奖所得电脑,虽然名为免费赠与,其实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能剥离,主商品和奖品有不可分性,因此,经营者对附赠行为中的赠品和销售行为中的商品承担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在有奖销售中,不管是主商品还是赠品,商家都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并对此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因此房大爷可以再次找商家交涉,如果商家拒绝更换或修理电脑,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供稿)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