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3年8月13日讯 通讯员田爱华报道 2013年7月31日下午15时,湖北省荆州区弥市立军88号货船停靠公安县南平镇南平大桥约500米处卸黄沙,船上船员蔡某(男,59岁,湖北仙桃市人)在船上施水时不慎卷入船舱遭沙掩埋。经船上工作人员及闻讯赶来的海事工作人员全力营救,蔡某还是不幸身亡。死者家属与船老板在医院就相关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死者家属扬言:“如果不赔偿,人就放在医院不火化”。
为防止事态扩大,当天晚上19时,南平镇维稳办紧急通知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田家权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处。田家权带领调解小组到达现场后,考虑死者停放医院一是扰乱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二是在医院不利于组织双方调解。于是,他和调解小组分工协作,一方面作蔡某家属思想工作,要求将死者移至南平殡仪馆,另一方面找船方沟通,要求其先垫付殡仪馆相关费用。经过6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8月1日凌晨1点,调解取得突破性进展,船方同意支付殡仪馆费用,死者被移至南平殡仪馆停放。
8月1日早上8点,田家权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死者相关赔偿问题依法组织调解。调解开始前,田家权宣布了调解纪律,要求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不能越级上访和闹事,如若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开始后,蔡某家属要求一次性赔偿共计150万元,而船方表示最多只赔偿20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田家权一方面对受害方家属讲解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湖北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并说明船方积极赔偿的诚恳态度,对此受害方家属也表示谅解,愿意听取田家权的调解意见,赔偿金额减少到43万元。另一方面,田家权向船方指出了这次事故的利害关系及责任认定书,从法律、道德和换位思考角度做其思想工作。经过整整2天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终于在 8月3日晚上11点,以40万元的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死者也于当晚火化入土为安。至此,一起因卸沙造成的伤亡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得到圆满的化解,有力的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因货船卸沙作业引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一是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缓解当事人情绪,并引导当事双方选择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二是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耐心劝导当事人依法索赔;三是采取“一对一”的调解方式。在当事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时,调解小组迅速改变调解策略,由集中调解,转为“一对一”调解,对当事双方分开做工作,使其重新回到调解轨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事故发生后,南平镇调委会人员能够快速出击,采取了循循善诱的方式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凭借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采用“一对一”的调解方式,耗时2天,化解了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避免了受害方纠集多人上访闹事的发生,既消除了社会影响,又大力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湖北省公安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