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都无充分法律依据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今日早报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斌说,债权债务纠纷是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很多人借了钱,债务到期,即使通过法院起诉已经拿到了要求偿还到期债务的判决,但当事人没有执行能力,那该怎么办呢?很多人都会问“我可以找他的父母要吗?”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没有义务去无休止地“替”对方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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