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交通事故酿惨案 人民调解化纷争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3年7月4日讯    通讯员付洁报道    2013年4月30日,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司法所接到指示,负责调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纠纷。由于事发后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南沙河司法所长魏士润高度重视,接到指令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 
    2013年4月28日晚10时30分许,济枣公路南沙河镇河汇村路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南沙河镇河汇村村民刘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路段被枣庄市某单位工程车当场撞死,后经滕州市交警大队调查,肇事司机尹某系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当晚执行公务后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出事单位及时向滕州市矛盾调处中心做了案情汇报,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在南沙河镇境内,同时事故受害人刘某又系南沙河镇河汇村村民,滕州市矛盾调处中心要求南沙河司法所对双方的民事赔偿事宜配合调解处理。 
    南沙河司法所接到指令的当日下午,及时组织事故的相关方到死者家中探望其亲属,而刘某的家人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精神上难以承受,情绪十分激动,对司法所的人员存在误解,认为司法所是在偏帮对方,多次对司法所同志进行辱骂,并拒绝参与到调处中来。 
    为打破僵局,司法所人员一方面找到河汇村村干部徐某,由他出面与死者家人进行沟通,向死者家属传递肇事方积极赔偿的诚意;另一方面找到死者村中比较有威望、明事理的长辈、旁亲,向他们表达出司法所本着化解矛盾、帮助死者亲属妥善处理后续事项的态度,希望死者亲属可以平息愤怒情绪,尽快谈好善后事宜,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 
    经过多方沟通劝解,死者亲属同意由司法所居中调停赔偿事宜。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死者亲属索要260万元赔偿款,而对方单位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这一数额,调解多次中断,再陷僵局。 
    调解人员首先找到出事单位的谈判代表,向其表示肇事司机尹某虽是劳务派遣员工,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出事单位应当就尹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向死者亲属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调解人员与死者亲属进行沟通,由于死者刘某是农村居民,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刘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死者刘某尚有六十多岁的父母、妻子和一名两岁孩子)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依照2013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计算,共计45万元。 
    死者家属对此数额非常失望,并表示如果低于100万就要去省、市信访局进行上访。针对死者家属的激烈反应,调解人员以说服劝导为主,向其表示赔偿数额仍有转圜余地,劝解其不要盲目采取暴力方式,这样于解决纠纷没有帮助。同时也做起出事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说服工作,让其将心比心,死者刘某年仅28岁,上有无劳动能力的父母,下有年仅两岁的儿子,刘某是家中生计的唯一来源,且死者家境困难,被扶养人均无劳动能力,在赔偿数额上更应考虑人情现实,而不应只限于法律的规定。 
    通过做通出事单位的思想工作,单位负责人表示愿意向死者家属支付60多万元的赔偿金,而死者家人方面在经过一番沟通后也表示愿意接受该赔偿数额,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80000元,鉴于死者家庭生活困难,一次性照顾死者家属150000元救助金,共计630000元。 
    南沙河司法所从4月30日接到指令,直至5月26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历时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经历了从260万赔偿要求到最终63万达成协议的艰辛,随着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艰辛工作下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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