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邻里反目为一墙 司法调解喜洋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3年7月4日讯    通讯员龙容芳报道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龙阳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一堵墙”引起的相邻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龙阳镇村民张某和李某两家系东、西院邻居,由于地势原因,张某家比李某家位置略高一些,张某为防止自家院墙被雨水冲刷后向下坍塌,就在两家院墙之间用石头堆砌成一个护坡,实际上也就是一堵“活墙”。日久天长,这堵“活墙”被雨水冲塌,但张某一直没采取任何措施。近日,李某翻建了自家的房屋,加高了地基,使两家的地基处在了一个水平线上。这样一来,张某家坍塌的墙体就明显妨碍了李某家的排水。为了解决自家排水问题,李某未与张某协商,便擅自清除了张某家坍塌的墙体,致使张某家的墙根裸露出来,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张某妻子为此气愤不已,不容分说地阻止李某家施工,因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龙阳司法所干警在矛盾排查调解过程中了解了此事,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首先,给双方讲解了《民法通则》中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后,又分别指出了双方当事人处理事情上的不妥之处:一方面,李某没有考虑到邻居的利益,在未与张某沟通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张某家坍塌的墙体铲除;另一方面,张某没有采取沟通、协商等正当方式,就直接阻挠李某施工,严重影响了邻里团结。 
    鉴于张某家的“活墙”如不清除,确实影响到李某家的排水,也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司法所干警又向两家邻居提出建议:以互谅互让为基础,利用李某家正在施工有工有料的便利条件,由一方出钱另一方出力,即张某承担400元的施工费用,李某负责将院墙重新垒好,经费不足部分由李某负责。双方听了司法所提出的调解方案,都表示愿意接受。 (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龙阳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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