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天价索赔吓倒医院 打调结合主持公道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3年8月7日讯    通讯员刘小花报道    2013年6月26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调委会接到辖区409医院打来电话,称医院发生了医闹,请求派人参与调解维稳。随即,调委会主任随即带领20余名干部赶到现场,眼前一片混乱:医院门口摆放着花圈、树上挂着横幅、一帮人在大门中央燃烧纸钱,围观群众达百余人,车辆和行人不能正常进出,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调委会、派出所人员分头做患者妻子、父母亲的工作,劝说亲友携带丧葬用品撤离了医院,留下几名近亲属与医院继续协商处理后事,医院秩序恢复正常。

    经了解,6月25日8时20分,409医院呼吸科收住了一名以王五(化名)医保证登记住院的病人,因患者既往有支气管哮喘、阻塞性肺气肿等病史,×时01分临床死亡。下午,一妇女以张望(化名)(该妇女称死者为张望)妻子的身份,向医院索赔2000万元未果,于是发生了次日的医闹事件。

    清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介入,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调委会指派3名调解员就地主持调解。在亲属方的陈述中得知:死者是张望,系本市一私营企业业主,本人未办理城市职工医保,住院时借用其友王五的医保证和身份证入院。院方称:对此事并不知情,一般医保病人入院须经过3次审核,第一次初审入院后,3日内再进行两次核对,因此患者入院时间太短,医院未来得及进行后两次核对。于是,调解员告知双方,因死者身份尚未确定,亲属方主体资格不能认定,不具备主张民事赔偿资格。应立即向派出所提出死者身份确认申请,双方同意。

    6月27日下午,派出所查明死者身份,确系张望。28日调解继续进行,首先调解员宣布了死者的真实姓名,其次对张望家属的身份做进一步核实。亲属方康莉(死者妻子)以其夫为私营企业主,月收入10万元为由向院方提出2000万元的赔偿要求。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赔偿事项及计算标准耐心解释,并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逐一进行了核算,提议双方在53万元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调解员的不断劝说下,亲属方从2000万、200万、100万、80万降低到60万元时,再不让步,扬言:如若低于这个数额,将抬出死者尸体,在医院闹事。院方代表人为:张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本身严重的疾病所致,但死亡事件发生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愿意承担一定责任,同意赔偿5万元。为此,双方僵持不下。在接下来的两天里,亲属方一边参与调解,一边指使少数人员在医院吵闹、纠缠,给调解施加压力。调解员在与院方沟通时劝说:根据调查结果,医生在做气管镜前,没有与死者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未告知相应风险;在患者哮喘急性发作时,医院抢救措施单一;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经多次劝说后,医院同意责任三七分(患者主责,医院次责),愿意赔偿16万元。通过两天两夜的调解,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互不让步。双方约定7月1日继续调解。

    7月1日早晨还未到上班时间,409医院就向调解员打电话,称死者家属又在医院门口闹事,规模比上次更大。调解员一面紧急赶往现场,一面电话报告领导。到现场后,看到死者家属将灵棚搭到了医院门口、大门被几个老年人静坐堵死、花圈祭品摆满门口。调解员急忙找到死者妻子康莉,并告知她:聚众闹事的行为已经违法,立刻将闲杂人员撤走,派代表到楼上调解。康莉答:“医院不赔40万元就不撤,闹到医院答应为止。”调解员了解到聚众人员中还有十几名从劳务市场雇用的民工,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街道维稳中心、调委会、派出所紧急协商后共同认为:死者家属利用聚众闹事制造影响,目的在于抬高赔偿金额。但是,这种行为已经违法,为了保证调解结果公平、公正、公道,必须依法打击(强制清理)。随后,派出所报告公安渭滨分局,派遣100多名警力对现场进行了强制清理,将重点人员带回派出所并加以训诫。

    在接下来的一周里,家属方多次要求调委会重新启动调解,但院方拒绝调解,后经调委会多次做医院工作,院方才勉强答应。调解程序启动后,经三次调解,亲属方自动降低了赔偿金额,院方也做了很大让步,最终将赔偿金额确定为32.5万元,双方于7月8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使这一事件得到平稳解决。

 

    【法理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聚众闹事的行为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赔偿事项及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依法调解是保障双方权利的有效途径,也是杜绝天价赔偿的必由之路。

    【调解感言】以聚众闹事的方式干扰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为是违法的,必要时要联合公安机关予以打击,打击要及时有效,防止事态扩大。这不仅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保障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多调联动,打调结合,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对合法权益要通过调解方式依法保护。(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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