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暴力威胁他人出具欠条案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8月27日讯     通讯员王锐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裕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暴力威胁他人出具欠条的纠纷案件。  
    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系邻居,2010年5月,原被告之间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后郑某将刘某打伤,郑某赔偿刘某医疗费12000元。此事已过去二年多,但被告郑某一直耿耿与怀,总想找机会报复刘某。2013年4月,郑某纠集多人将原告刘某骗至一偏僻处,威胁刘某出具一张时间为2012年3月21日的借据,以证明刘某借用了他的6万块钱,并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其6万元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此事实,认为原告郑某以暴力威胁他人,迫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虚构欠条一张,违背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6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某自己承担。

 
    【法官析法】: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是有了借条,并不一定就是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裕民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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