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汉寿司法局彭竹桃 连小虎
湖南汉寿县司法局,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自
一、汉寿县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总体情况及主要成效
长期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自《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规范机构和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三年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5019件,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15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1件,防止群众性上访事件86件,消除了大量不安定因素, 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县司法局被评为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将家嘴司法所被评为"湖南省模范司法所",龙阳、太子庙、周文庙、株木山、毓德铺、崔家桥、毛家滩、罐头嘴8个司法所被授予"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太子庙司法所所长张先国、文蔚司法所所长熊毅分别被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的荣誉称号。
(一)开展宣传培训,夯实贯彻《人民调解法》的群众基础。为切实做好《人民调解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措并举,结合“六五”普法、“12.4”法制宣传日及“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等活动,通过网络媒体、专题讲座、案例释法、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组织、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良好氛围。司法局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组织各街镇司法所有关人员系统学习《人民调解法》,统一思想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立法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2013年7月,湖南省汉寿县司法局与汉寿县电视台举办了《看龙阳调解促理赔》以案说法专题电视节目。县司法局局长谈先国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了电视宣传。节目中还以汉寿县司法局龙阳司法所的一起意外伤害事件的调查取证,开庭调解等录相片段真实的再现了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纠纷的全过程,有效地宣传了《人民调解法》,提高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法》的认识程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组织调解员到法庭观摩审判和推荐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各街镇每年不少于二次组织居(村)委调解主任、人民调解信访代理员、信息员进行培训,总数达2万人次。通过集中培训,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深了对《人民调解法》的理解,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加强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基层组织网络建设,成立了人民调解协会、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咨询和专业培训,指导各街镇化解重大疑难社会矛盾。全县30个乡镇(区)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民间纠纷,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指导居(村)委调委会具体纠纷的化解工作,全县581个居(村)委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成立了调解工作室,积极参与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延伸人民调解机制,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街镇调委会结合实际,不断探索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目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日益健全,形成了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全县有专职调解员2294名。
(三)完善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不断凸显。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以“三不”工作为抓手,即“一般矛盾不出村(居),疑难矛盾不出街道(镇),矛盾不上交”的“三不”活动。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各级调解组织通过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并加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了矛盾的发生。二是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机制。司法局制定《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律师与居(村)委的“双结对”活动,共有3家律师事务所,6家法律服务所,,与29个司法所、9名律师43名法律工作者与581个居(村)委结对,引导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律师的专业优势。针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建立会诊征询制度,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卫生、妇联、工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矛盾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动、联调机制。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围绕“三不”工作目标,整合维稳资源,调动各方力量,高效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遇重大节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时,联合司法、信访、公安等单位部门,集中力量、共同参与、分工落实、集中化解,稳步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社会上对人民调解工作价值、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对典型的培育宣传还不够有力,缺少“品牌”效应。有的街镇和部门领导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定位不清,保障不到位,使得很多调解工作未能保持发展优势。《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但县财政预算中尚未设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与当前人民调解受理案件快速增长的现状不相适应。
(二)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专业知识缺乏。人民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专业人员缺乏、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每一次居(村)委换届,部分参加过培训、熟悉业务的调解员往往被替换,新上任调解员有一个从头培训、熟悉过程,加上兼职过多,变动频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和调解工作的开展。居(村)调委会成员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法律背景,大部分凭经验和威信开展调解工作,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受调解员收入偏低、调解工作缺乏行业发展前景、职业吸引力不强等因素影响,难以吸引具有一定学历的法律知识人才,造成现任调解员缺少专业人才,调解后备力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待加强。虽然,各类调解组织覆盖程度较高,但发展不平衡,工作成效差异较大。有的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致使调解组织不够健全,经费保障不够有力,工作措施不够到位,缺乏有效运行机制,影响了调解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迫切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发挥,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等调解模式的衔接机制有待完善和细化。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力度还不够,有待突破。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建议
(一)深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六五”普法重点内容,结合法制宣传日、“送法下乡”、“法律六进”活动,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浓厚的氛围,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引导更多的群众主动、自愿地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树立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创建、文明创建,实行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评。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当前,各类矛盾纠纷凸显,诱因复杂,呈多元化趋势,这对调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把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要依法完善调解员推选方式,明确选任条件,全面推行持证上岗、考核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推进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进程。要试点建立人民调解人才基地,面向大学毕业生,采用实习和社会化聘用等多种形式,通过老调解员传帮带教的方式,招聘并储备一大批年轻的调解人员,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年龄和学历结构。要发挥法律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三)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努力形成具有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各类调解组织要围绕组织架构、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协议书制作、考核评估、工作保障等方面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提高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的联动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要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矛盾纠纷化解责任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调解组织的领导,落实人员,搞好保障,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展民办非企调解组织,参与人民调解。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进程,在矛盾纠纷多发的重点领域、行业,通过成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推进跨区域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要积极引导和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网络的覆盖面。要推动企事业单位成立调解组织,着力化解劳资纠纷。(湖南汉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