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3年9月8日讯 通讯员张静报道 9月5日上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审判庭举办庭审观摩活动,公开审理被告人石某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大冶市委政法委领导及法院民主监督员一行30余人受邀参加了庭审观摩。这是该院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了观摩人员的一致好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原系大冶市某小区管理处保安科长。1987年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因流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从2011年5月开始,石某利用其代为收取小区物业管理费、门卡费及装修保证金的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11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庭庄严肃穆,合议庭组成人员着装规范。庭审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各个阶段,程序规范、重点突出、调查翔实,量刑与实体并重,被告人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尤其是在法庭质证阶段,审判长林玲依法引导双方举证、质证,当庭查证核实,还原事实真相,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合议庭宣布休庭,进行充分评议,择日宣判。整个庭审过程展示了良好的司法形象、一流的庭审驾驭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加观摩的人员纷纷表示此次活动受益匪浅,希望法院深入开展司法公开活动,拓宽司法监督渠道,让群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走进群众,促进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