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泰安镇:触电身亡 工栅所有者和管理者共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11月18日讯  通讯员王盛报道  2011年7月24日,农民工韩某,在下班路途,由于施行可敬之举过程中,因接触到被工栅砸坏的临时用电线路带电体,致其当场触电身亡。 
    泰安镇根据搭建工栅所有者某建设公司、管理者某发展区管委会和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书面“承诺授权”,受托处理韩某触电身亡损害赔偿事宜,经多次协调,与韩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并依约定垫付了补偿款及相关费用。 
    涉及有关单位对责任主体、法律适用和责任比例等意见分歧,泰安镇无奈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获得所有垫付款项合计340879.00元。  
   

    灾祸:工栅倒塌致民工触电身亡 
    当天下午5时许,天空突刮大风,在工作中的韩某急忙收拾劳作工具,回工具房经过工栅处时,看见搭盖在水泥上面的彩钢瓦被大风吹得七零八落,于是,为避免水泥被可能要下的雨水淋到,造成财产损失,热心人韩某用手去捡彩钢瓦重新搭盖,突然身旁的工栅被吹塌下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按照工作习惯,只要下大雨、刮大风等突发天气变化,工地都要停止工作,可以下班回家。原本不在韩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他选择去捡彩钢瓦搭盖水泥的可敬之举,不想工栅倒塌破坏电力线,造成他当场被电击身亡。 
    某建设公司在进行平场工程项目作业中,为了方便农民工们休息落脚,临时搭建简易工栅,当时可能未考虑通行因素,占用人行通道违章搭建,为悲剧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3月18日,平场工程结束,工人撤离,某建设公司却没有及时拆除工栅消除隐患,这也是事件发生的重大人为因素。 

    受托:政府介入告慰遇难者亡灵 
    泰安镇主动积极介入,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书面“承诺授权”,及时处理韩某触电意外身亡善后事宜。 
    根据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公司和某发展区管委会书面“承诺授权”,共同委托泰安镇政府处理,约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待有关责任确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等内容。 
    泰安镇积极作为,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杨克伦牵头,多次组织与不幸遇难者韩某的家属进行座谈,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通过大量的细致工作,最终与韩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补偿给付协议,并依照约定垫付该款项,事件得到化解,让遇难者家属及时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慰藉。 

    释疑:社会传言政府赔钱系误解 
    看“7.24”韩某触电身亡事件中,政府又赔了三四十万……,相邻乡镇谣言四起,泰安镇顶着社会公众舆论误解,继续扎实工作,忠实履行着为民服务。 
    事件妥善处理后,泰安镇与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协商,因相关单位对责任主体、标准适用和责任大小等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政府也成受害者,无奈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处理受托事宜所垫付的全部补偿款及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根据“7.24”触电事故调查组出据的调查报告,某建设公司系违章搭建工栅的所有人,因该工栅未及时拆除致倒塌砸坏临时用电线路致栅体导电,致韩某触电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发展区管委会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无错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泰安镇依照“承诺委托”垫付给韩某家属的所有赔偿款和相应费用,由某建设公司和某发展区管委会分别给付70%和30%。本案中,政府只是协调者和受托者,公正的判决让不实传言无功自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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