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武志忠及其妻子被判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内蒙古晨报

  2013年12月18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武志忠、于惠珑(武志忠妻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武志忠无期徒刑,判处于惠珑有期徒刑9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武志忠及其妻子于惠珑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武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深圳土地案专项经费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职责,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经费借款中的人民币10263022元以虚构研究所收取代理费的名义予以截留,并指使他人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相关证明以掩盖其虚列代理费从而贪污公款人民币10263022元的犯罪事实。武志忠利用其担任法制办主任并能决定典章研究院办公楼、住宅楼建设工程承揽权的职务便利,以为被告人于惠珑的公司借款为名,向承揽上述工程的他人索取人民币200万元且不予归还,虽其辩称已以物抵债,但既未得到对方同意,也无任何抵债凭证证实。武志忠还利用职务之便与妻子共同受贿、挪用公款等。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依法判决武志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判处于惠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对武志忠来源不明的财产20975068.17元人民币、19757.39港币、3474.49欧元、134352.17美元、865加元及武志忠、于惠珑犯罪所得的财物,均由扣押冻结的侦查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鲁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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