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晚年丧子伤心欲绝 人民调解助力和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4年5月19日讯    通讯员唐聪  刘念报道    5月9日中午,仪陇县复兴镇开宾馆的李萍(化名)按例到各客房进行卫生清理工作。当打扫至301房的时候,李萍发现住客王斌(化名)口吐白沫,人事不省,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及复兴卫生院的电话。经到场医护人员诊断,王斌已经死亡。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了解和现场勘验后,认定死者系服毒自杀。 
    9日下午,死者父母得知年仅28岁的儿子自杀,迅速搭车赶到事故现场。虽然复兴派出所民警反复解释王斌系自杀,但两位老人始终无法接受晚年丧子的现实,悲愤之余,强烈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而宾馆老板李萍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赔偿,双方僵持不下。经过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愿意参与调解。 
    5月15日下午3点,在复兴镇大调解中心主任徐晓林的主持下,由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组成联合调解组对双方当事人就王斌在宾馆自杀一事进行调解。起初,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眼见调解进入僵局,工作人员决定先分开进行劝说。一方面向死者父母详细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宾馆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规定,指出死者王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负责,宾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努力给宾馆老板李萍做工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希望能为死者父母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工作人员历时6个半小时的调解与劝说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李萍当场一次性向死者父母支付经济帮助2万元;二、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纠纷;三、死者王斌的丧葬费、冰冻费等全部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晚上10点,工作人员联系车辆将两位老人送回观紫。一起重大的死亡赔偿纠纷在联合调解小组的艰苦努力下,最终得以顺利调解,从而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四川省仪陇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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