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目前,成功矫正案例数不胜数,本频道特推出《社区矫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4年6月3日讯 通讯员赵志大报道 辽宁省绥中县司法局高台司法所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通过让社区矫正对象确立起“尚在矫正执行期间,仍将受到严格监管”的意识,以及通过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管理制度,特别是从心理矫治入手,帮助这部分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矫正对象都能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崔某,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辽宁省绥中县腰古村。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罪犯的身份让他整个家庭受到了伤害,他本人则心灰意冷、思想颓废,产生一种悲观厌世情绪。其次,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一时间不能适应家庭与社会活。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得知他的事情后,细致地研究矫正方案,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与矫正小组多次对其进行开导,在思想给予帮助,在生活上给予人文关怀。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矫正对象个案的典型事例开导他,分析其家庭现实状况,劝说其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为其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在开导劝说的当中,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他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进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其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其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
工作人员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建立长期帮扶对子,解决他及家庭的后顾之忧。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长期零距离接触,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他对我们充分信任,消除顾虑,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沟通交流,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大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在一次走访中,工作人员得知其开饭店的想法,积极为其协调贷款,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为其讲解《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如今,崔某饭店开得红红火火,挣了钱的他又承包一鱼塘,预计年收入10万余元。
他接受社区矫正后,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本人也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及活动情况。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矫正工作,他心里承受能力有所增强,按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时时警醒,情绪稳定。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在接受教育后,他多次向工作人员询问有关减刑的规定,并且多次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高台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