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大不相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6月19日讯    通讯员高敏敏报道    近年来,随着许多退休人员乐于“发挥余热”再上岗,随之而来的维权纠纷也逐渐增多,但令他们困惑的是,为什么自己遇到劳动纠纷时,却被告知与新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一样是给单位干活,怎么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呢?近日,滕州市西岗司法所就化解了这样一起维权纠纷。
    家住滕州市西岗镇的李大爷今年63岁,从矿上退休后一直不愿赋闲在家享清福,总想着再找份工作,不仅可以减轻突然退休带来的不适感,还可以多领份工资贴补家里,为儿女减轻负担。就这样,一年前,李大爷在某企业找了份看大门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报酬为800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李大爷觉得虽然工资不高,但工作轻松,就高兴地走上了“再就业”之路。但今年5月,李大爷因为身体不适请了几天假,当他恢复健康再去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公司辞退。这突如其来的解约让李大爷备受打击,自己只不过请几天假而已,公司怎么可以随便解约呢?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李大爷来到滕州市西岗司法所咨询如何为自己维权。
    工作人员在弄清楚事情原委后,向李大爷做了耐心地解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是聘用协议,即“劳务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一点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中看出。李大爷听到这,插言道:“我虽然是退休人员,但一样是给单位干活,难道就因为我退休了,就没有法律保护我的权益了吗?他们还欠我一个月的工资呢,当时签协议时也交了500元押金,这些都不给我了吗?无缘无故辞退我至少也得给我些经济补偿吧。”工作人员解释道:“虽然你们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是你们签订了协议,可根据协议主张权利,由于未约定违约责任,所以企业只需补发拖欠工资、退还押金即可,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李大爷最终消除了困惑。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李大爷拿回了500元的押金和800元的工资。
    工作人员提醒: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相差很大: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此外,两者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途径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西岗司法所供稿)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