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4年8月1日讯 通讯员黄应明报道 现实生活中因言语不和、纠纷等因素导致两个人在争执中一方被另一方扇耳光的现象较为普遍,多数人选择以牙还牙,往往导致矛盾升级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还有部分人选择忍气吞声,自嘲“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之气免百日之忧”,从而纵容了那些“称王称霸”的嚣张气焰。下面一件案例即可反映这种现象。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赶集回家,途中经邻居家院坝时遇见通村村民组长,二人因土地租用的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花甲老人被村民组长扇了一耳光。当时在场近10名同村村民,大家都为老人感到愤愤不平。虽未造成老人人身伤害,但是老人认为身为村民组长采取如此不文明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
论体力,花甲老人不是村民组长的对手,当时老人选择了“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做法。但之后老人越想越气,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介入了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无果,公安机关也未对该村民组长进行治安处罚。花甲老人越想越不是滋味,于是就准备好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村民组长赔礼道歉,还自己一个公道。
二、判决结果
老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主持双方调解,由于村民组长矢口否人打人,认为理由不充分不愿道歉,所以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查明了老人诉讼事实后,认为客观真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最后,法院认为村民组长扇人耳光属于侵权行为,判令村民组长10日内向花甲老人赔礼道歉。
三、启示
本案虽属生活中的芝麻小事,但是在社会现实中较为普遍。在社会文明程度比较高的今天,这种“称王称霸”不文明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扇耳光并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但从某种程度来讲,是对一个人人格的侮辱和尊严的践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案中花甲老人的做法,很值得大家学习。当时情境,由于自己体力不及他人,他选择了一种“好汉不吃眼亏”不还手的做法,然后通过报警和法律诉讼等手段,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赔礼道歉的担责方式虽然不能给受害人带来物质上的补偿,但是能给予受害人精神上的安慰,反映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更重要的是警告了行为人不可再实施“称王称霸”的不文明行为。(贵州省余庆名城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