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白送的种子不出苗 赠与人须赔偿损失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1-1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4年8月19日讯  通讯员马冉冉报道  “是白送的种子,又不是卖给了赵某,这一分钱没拿的买卖还要再赔偿损失?”这个事让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某村张某怎么都琢磨不透。他认识不到自己到底哪里错了,为何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呢?于是怒气冲冲的找到级索司法所希望司法所能还他公道。司法所的同志稳定住了他的情绪,热情的接待了他。
    级索镇某村的张某和赵某两人从小关系一直很好。今年5月份的一天,赵某出门准备到种子商店买些玉米种子。途中,他遇见了张某,得知赵某要去买玉米种子,说自家里正巧有一些积存的,愿赠送给赵某。赵某害怕陈年的种子可能影响产量,种了之后收成不好。但张某拍着胸脯保证说,这种子是进口品种,产量很好,因为扔了可惜所以在家里积存着,要是出了问题,由自己赔偿损失。赵某便放心的耕种了由张某赠送的玉米种子。
    6月份,当别人家地里的玉米苗茁壮成长时,赵某发现自己家只有一小部分玉米出苗。但是赵某觉得张某作为自己的发小是不会骗自己的,再说张某也保证了就算有损失也由其负责,就没有再采取补苗等其他补救措施。但到了7月份,赵某发现自己家的玉米苗有八成还是没有出苗,这可急坏了赵某。赵某便请了村里的行家给自家的玉米苗做了“诊断”,得出的结论是玉米种因存积年限过长,已影响正常生长。
    这可气坏了赵某,便找张某理论,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而张某也很生气,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本来玉米种子都是白送的,现在出了问题还要赔偿,赵某是将好心当成驴肝肺。白送还得赔损失,哪有这样的事情?
    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询问,干警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附义务赠与性质的纠纷,经过进一步的走访调查,张某和赵某对事实的陈述没有大的出入,争议的焦点在于此赠与行为是不是应该为赵某的损失买单。双方各执一词,张某虽然也承认当时是保证过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张某认为那只是句玩笑话。赵某则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张某造成的,理应他赔偿所有的损失。
    于是司法所干警们兵分两路分头做了他们的思想工作,干警们告诉张某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但无偿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干警们又告诉赵某,虽然是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但由于是无偿的赠与行为,只会在附义务的限度内赔偿您的损失,不会全部赔偿;另外,在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时,赵某也没有主动采取措施,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扩大的这一部分损失由张某赔偿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做通了两个人的思想工作后,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干警们合情合法合理的提出了调解方案,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点评:
    赠与虽然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会免除所有责任,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撤销。若一个赠与行为被受赠与人接受后,即产生一个赠与合同,它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同时也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特别是在赠与人保证赠与物品没有瑕疵的情况下,赠与人也要为因赠予物瑕疵给受赠与人造成的损失买单,这就是“白送也要赔损失”的缘由(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级索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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