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4年8月27日报道 通讯员陈薇薇报道 李某曾在2012年6月因容留、介绍卖淫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3年7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然而,劣迹斑斑、前科累累的李某非但没有反思过去、从新做人,反而重操旧业。近日,李某被判入狱。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租赁了一门面房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嫖客与卖淫妇女嫖宿,收取卖淫所得钱款并与卖淫者三七分成,并叫来郝某在该店收钱、记帐,为卖淫活动望风放哨。
据悉,每天来店里卖淫的人数约有10个,卖淫女每天下午19点到店里上班,第二天早上6点下班,每个卖淫女和嫖客谈好价钱后郝某就从嫖客手里收钱记账。到收工时,郝某把每个卖淫女卖淫所得收入按照三七分开,七成发给卖淫女,三成交给李某,李某按月给郝某发工资。
2013年9月,一直在李某店里卖淫的尚某不想继续卖淫了,就在自己的出租房里休息了一段时间,期间一直未去“上班”。2013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李某带郝某踹开尚某房门,责问尚某为什么不干了,还扇了尚某几耳光,并用皮鞋殴打尚某,并威胁说“想从良,拿钱来!”。李某要求尚某给其5000元钱当做在自己店里卖淫的房租钱。尚某由于害怕,急忙问老乡借了5000元钱给了一直在院子里等着拿钱的郝某。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郝某在李某租住的场所容留妇女卖淫,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同时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协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综上,被告人李某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郝某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