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被公交车撞倒获赔32万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8月29日讯    通讯员吴红梅报道    8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阿瓦提县四中门前,一辆公交车撞到了8岁的小凯,致使小凯受伤严重,小凯的父母找到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他们相互推诿,小凯的父母一怒之下将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全都诉至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艾山驾驶公交车行至阿瓦提县四中门前时没有注意到8岁的小凯将其撞倒,小凯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总共花费医疗费十余万元,公交公司已垫付10万元医疗费。后经阿瓦提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小凯不承担责任。经过鉴定,小凯受伤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的有两处,七级伤残的有一处,十级伤残的一处。
    在庭审中,公交车司机艾山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而公交公司辩称自己的公交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小凯的合理损失。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三被告的意见后,积极给原告和三个被告做调解工作,耐心细致的询问了小凯的病情以及小凯家现在的经济情况,希望三被告在了解小凯现在的受伤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后,在互相理解、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尽量给予8岁的小凯一定的经济支持和援助。终于在法官主持下,小凯的父母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小凯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其中包括公交公司垫付的10万元医疗费,同时公交公司还赔偿小凯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解决,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仅要适用法律,也要兼顾人性、情理,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获得老百姓的认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供稿)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