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4年12月31日讯 通讯员贾迎迎报道 邵某,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村民,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2年11月26日在工地施工时,不慎将右脚踝扭伤。
事发后,申请人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邵某右脚踝骨折,在医院进行右下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出院后,邵某一直在家疗养。2013年10月18日,邵某再次住院,行右踝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两次手术的医疗费用均是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在这期间,邵某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了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邵某认为既然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公司支付医疗费就已经仁至义尽了,对邵某提出的其他待遇要求拒不给付。此时的邵某已经年近六旬,这次手术之后就不能再从事重体力劳动,意味着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无奈的邵某在别人的指点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到邵某的情况,审查其提交的案件材料,受理了这起案件,指派徐光刚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建筑公司负责人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化解矛盾,避免耗时耗力的诉讼。然而,建筑公司负责人以没给职工入工伤保险为由,一如既往的坚持抗拒的态度。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成了必经之路。
在律师的建议下,邵某在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了伤情鉴定,鉴定邵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承办律师积极搜集案件材料,代理邵某向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解除申请人邵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23658.7元。然而,在庭审中才得知,某建筑公司给职工入有团体工伤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因此,以上仲裁请求均不是劳动争议,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38015.8元。
仲裁裁决书下发后,某建筑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裁决支持邵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邵某再次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因徐光刚律师对案情比较熟悉,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其为邵某代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案件。徐律师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邵某认真书写了答辩状,在庭审中徐律师利用熟稔的业务知识,列举出《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所在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的相关法律依据。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建筑公司支付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24000元。
本以为这起案件就此了结,然而就在法院民事案件办结一个月左右,邵某的家人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从邵某家人处得知,邵某已在半月前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在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办结后,邵某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法院调解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工伤保险事业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因某建筑公司不配合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手续,邵某提供材料不齐全,两部门无法为其办理相关待遇。法律援助中心和徐光刚律师商量,通过找劳动部门协调为突破口处理此事。经过协调,劳动部门最终责令某建筑公司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手续,配合邵某家人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共计47991.1元。
本案经过一次仲裁,一次诉讼,历时一年,受援人终于得到的相应的赔偿款。小官司,大意义,法律援助在弱势群体维权路上发挥着它的职能,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