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1月23日讯 通讯员贾迎迎报道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姓吕的当事人,专程来咨询儿子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吕某称,其子吕某某与儿媳杨某婚后生育一女儿,现年6岁,孩子从小是吕某夫妇帮忙带大。吕某某在外拼命赚钱养家,杨某在家拼命花钱消费,不安心过日子,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常常争吵,现在两人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面两人起了争议。
吕某某与杨某住的房子是两人结婚后吕某出钱付的首付,房产登记在吕某某和杨某名下,吕某某每月付房贷。杨某结婚时陪嫁了一辆轿车,车主登记为本人,但结婚后吕某某才知道杨某买车时只是付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上了车辆余款。现在两人在外尚欠债三万元,吕某某与杨某曾商量先把轿车卖掉,偿还三万元的债务,但杨某某如今改变主意,打算把车辆过户到娘家名下,使得吕杨两人矛盾更加僵化。吕某因儿子儿媳的事儿闹心,来咨询楼房和轿车是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吕某某与杨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给予了耐心解答。楼房属于吕某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轿车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吕某咨询的问题就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形,儿子婚后吕某作为长辈出资首付款为儿子和儿媳买房,不具有法条中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情形,吕某的出资认定为对儿子夫妻双方的赠与,不管夫妻是一方还是双方还贷,离婚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楼房属于吕某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轿车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品(即嫁妆),陪嫁嫁妆作为民间风俗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按照传统习俗陪嫁嫁妆是女方父母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的财产,是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具体到本案因杨某的陪嫁轿车是个人财产,但因车辆是分期付款,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部分车贷,吕某某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婚后共同偿还车贷数额给自己适当补偿。
因此,关于吕某某和杨某财产的分割,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楼房,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陪嫁车辆是杨某的陪嫁物品,属个人财产,但因吕某某和杨某婚后共同偿还了车贷,吕某某可以要求杨某给予适当补偿。(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