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单位涉嫌骗取贷款的案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2-2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2月25日讯    通讯员吴兴华 马春梅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单位涉嫌骗取贷款案件,被告人郑某原系该乌苏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任该公司研发部总监兼生产厂长,被告人戴某系该公司财物总监,现二被告人均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据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乌苏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10月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该公司欲向乌苏某支行贷款,但库存油品达不到贷款质押量,为获取贷款,该公司以水代油虚构增油品作为质押物向该支行申请贷款,经被告人郑某安排被告人沈某在储油罐内注水,并采取换取抽样样品送检骗取质押油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的手段,向银行质押;同时被告人郑某安排被告人戴某向银行提供虚假财物材料,并与2013年9月与银行签订合同,获取85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还款。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单位乌苏某化工公司已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郑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施骗取贷款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沈某、负责注水和换取样品,被告人戴某负责提供虚假财物资料,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刑律,故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当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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