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3月24日讯 通讯员褚贝报道 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对于维系一方和谐至关重要。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永安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因盖厕所引发的邻里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今年年初,永安镇遗棠村村民刘某在自家地里盖了个厕所,方便自家以及附近邻居使用。而邻居吴某一家却对此非常不满,因为厕所正盖在吴某屋后,厕所发出的异味对吴某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吴某多次向刘某提出此事,刘某却表示那是自己家的地,吴某无权干涉,两家人因此多次发生口角,矛盾均未解决。随着天气一天天变暖,厕所气味越来越大,吴某忍无可忍,带着家人将厕所连夜拆掉。刘某发现此事后,到吴某家门前破口大骂,与吴某打了起来,被闻声赶来的村民劝开。
司法所调解员在排查纠纷时得知此事,与村调解主任一同来到二人家中进行调解。调解员对刘某晓之以理,向他介绍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条文,说明盖厕所应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为前提。听了调解员的劝说,刘某承认是自己不对,表示愿意将厕所盖在别的地方。
之后,调解员来到吴某家里,将刘某的想法告诉了他,“刘某盖厕所也是方便了大家,本来也没有什么恶意,现在他答应将厕所盖在别的地方了,说明他也不是个不讲理的人,邻里之间几十年的交情,何必大动干戈伤了感情呢?”听了调解员的一番话,吴某也消了气,表示自己未经刘某允许拆掉厕所也不对,答应与刘某和解。
第二天,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刘某与吴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重新选址盖厕所,不得对吴某一家造成影响,推倒的砖块、垃圾由吴某3日内清理,纠纷一次解决,永不再议。
【法律小知识】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刘某私盖厕所影响了吴某一家的正常生活,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相邻权的有关规定。(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