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4月16日讯 通讯员蔡荣建 赵全能报道 路上好心搭载他人,不幸出事故致人伤残,该如何判责?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人民法庭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了一致协议,昔日友邻最终握手言和。
2014年10月28日,塘房村村民李某搭乘张某的三轮摩托车到镇上赶集,在行驶到古寨村途中由于冰雪路面打滑致使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将李某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医治。后经龙树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出院后经昭通鼎安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5000至60000元。
李某认为,由于张某的过错造成了其人身伤害,张某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765元。
龙树法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和张某系同村人,平时关系很好。事故发生当日,张某也是为了让李某早一点到达集市好心搭乘李某。况且,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000多元张某已全部垫付。通过一些调查走访后,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张某除垫付李某20000元的医疗费之外,自愿赔偿李某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000元,并当庭给付。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握手言和。(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