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起争议 依法调解化干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5-0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5月6日讯 通讯员张婷报道    2015年4月28日,敦煌市月牙泉镇某村村民王某来到月牙泉司法所反映,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方与其本人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就土地赔偿金问题发生争执。

    得知情况后,月牙泉司法所干警协同该村的负责人对此案件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村民王某拥有承包地2.6亩,2014年4月,王某与杨某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王某将2.6亩承包地流转给杨某,后王某因担心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纠纷,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王某的2.6亩承包地中,1.6亩由王某自己耕种,其余1亩流转给杨某。现王某2.6亩承包地正好在被征用范围内,双方因土地补偿款发生了纠纷。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司法所干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此案中,由于双方私下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没有及时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备案,故双方私下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在进一步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全部归王某所有,而在被征用土地中,杨某所耕种的1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杨某所有。

    5月5日,月牙泉司法所干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王某已将归杨某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杨某,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至此,一起土地流转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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