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5月7日讯 通讯员康琼报道 2015年4月26日,四川省德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复位固定的钢板断裂引起的医疗纠纷。
2013年9月9日,当事人江某因摔伤致左肩疼痛肿胀到德阳市区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遂于9月17日进行复位内固定术和同种异体骨植骨术。术后第7天和第28天,医院进行了两次复查,结果都为对位对线良好。术后第10天,患者在医院的指导下进行功能锻炼。2013年10月16日患者好转出院,后就返回老家广州。2015年2月26日,患者到广州某医院拟进行拆除内固定手术,术前检查发现用于固定的钢板断裂,导致术后骨不愈合,医院建议再次做复位手术。因此患者回到德阳要求医院赔偿第一次手术产生的费用及其第二次手术需要的费用。
医患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无果,于2015年3月23日到德阳市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受理了双方申请,并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患方认为钢板断裂是质量问题,当时自己选择用进口材质的钢板,但现在体内的钢板系国产的,这是导致钢板钢钉断裂的主要原因,医院应该赔偿自己第一次手术费用并承担第二次进行内固定手术费用(预估10万元)。而院方认为患方术后没按医嘱要求到医院定期随访、按时复查,致使医生无法及时根据骨痂生长状况做出评估和针对处置,同时也不能排除不当外力致使钢板断裂,并致使骨折未愈,不能确定是医院的责任,因此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医调委建议双方做鉴定,患者表示自己需要考虑是否做鉴定,要求当日调解暂停。
医调委在双方考虑阶段,多次电话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并从法律角度和纠纷解决的成本等多角度向医患双方分析情况:一是双方要正视患方目前的损害现状的存在;二是对于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双方都不能免除责任;三是申请鉴定可以从理论上定责,但增加了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耗时长。经过多次交流,患方做出让步,不要求鉴定,不再要求10万元的赔偿,仅要求医院返还第一次手术费用4.9万元。医调委把患者要求告知医院,医院经过考虑,同意此方案。至此,这起医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而医调委耐心细致的工作也获得了医患双方的肯定。(四川省德阳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