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市购物被鼠咬获赔两千余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6-1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6月16日讯  通讯员王娇 田海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4年9月4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庞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一只老鼠突然蹿出,朝她的脚趾头咬了一口,顿时鲜血直流。   

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开车将庞女士送去医院,陪同她去注射了狂犬疫苗,并承担了医疗费和交通费。经医生诊断,原告伤口三级暴露,发病几率相对较高,要求在一个月内注射4次狂犬疫苗。

据医生介绍狂犬病潜伏期最长能达到20多年,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因此鼠咬伤会不会给庞女士带来危险,还不能完全确定。

庞女士说,鼠咬伤最让她担心的就是狂犬病,一想到狂犬病的发病率,她就难以安心,给她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她诉请港口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3千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庞女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到超市购物,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购物场所和环境。但本案中,超市方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致使庞女士遭受人身损害,该事故给吕女士的身体、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和压力,超市方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其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600余元,驳回庞女士的其他诉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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