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6月18日讯 通讯员张金麟报道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农民张某到云南省富民县包工程做钢筋活计,因工程还在接洽过程中,便在富民县大营村委会城器墩村租用当地村民的民房居住,因生活需要雇佣陈某为其及家属煮饭。2015年6月1日,陈某第一天到张某处为其煮饭,当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陈某忙完准备回家,拿钥匙将要发动电动车时,突然昏倒在张某租用房屋的大门外,后经过110现场勘察和120急救抢救无效死亡。警察排出了他杀的可能。
2015年6月2日上午,陈某亲属及张某相约到富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心就陈某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申请调解。陈某亲属认为陈某是在帮张某工作期间死亡,双方构成了劳务关系,理应按《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按标准赔偿各种费用56万元。而张某则认为,自己的工程还没有谈妥,陈某只帮其工作了一天,况且是身体原因病故,让其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十分不公平。但出于人道主义,他愿意拿出2万元作为补偿。由于双方意见悬殊太大,发生了激烈的口角之争,无法达成协议,调解被迫中止。
下午,调解员继续主持双方调解。为了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都临时请来了律师。经过多方努力,直到当日下午18时,双方意见才基本统一,初步商定由张某回去筹钱,陈某亲属准备料理陈某的后事。
6月3日,双方按约定到富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心签定人民调解协议书:一、由张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2万;二、上述赔偿费由张某于2015年6月3日一次性付清给陈某家属;三、本协议中前二项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已任何理由增加或者减少上述约定赔偿事宜,也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它任何赔偿费用或者要求。3日下午,双方按约定支付了赔偿金,并通知上午未到场的直系亲属完善了手续,同时,其他亲属对陈某的尸体进行了火化。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临时雇工引起的特殊损害赔偿纠纷,双方都是自然人,该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帮工”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被雇方非故意自残造成意外伤亡的,雇用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雇用方并非意外伤亡,而是突发疾病病亡,双方都无过错。首先,双方都是自然人构不成法定的劳务关系,更构不成法定的工伤;其次,被雇方不是意外伤亡,而是病故,而且是在工作完成之后,并非法定劳务关系的上下班途中,也构不成法定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最终参照民法通则的公平自愿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解处理了该起纠纷。(云南省富民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