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租赁对薄公堂 法官调解化解矛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6-19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6月19日讯  通讯员党雪仁 樊旭华报道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13年5月1日,原告(马某)将自家位于尕海镇郭里木乡努尔村宅院作为加工场地,租赁给被告(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600元。双方签约当日马万成随即收到一年租金(3600元),押金2000元及当年土豆补偿款2000元。2014年5月1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后因双方对清理场地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诉至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由被告赔偿损失及恢复场地至耕种状态或支付20000元清场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海西中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办案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获悉,双方合同确已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土地确已无法继续耕种,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对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本案原告却没有足以佐证的证据证明土地租赁前状况及损失情况。法官考虑了诸多因素,认为如能协商解决该案,更利于双方化解矛盾,并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办案法官积极主动向双方分析了各自诉辩利弊及薄弱环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场地清理费6000元,原告不再退还押金2000元给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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