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6年1月6日讯 通讯员杨奇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王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担心自己的离婚会给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一切事务都委托律师进行,不愿出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必须本人出庭,只有本人出庭,法官才能确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后,经过本院法官的析理说法,原告张某和其委托人共同出庭,参加了该案的审理,使该案得以顺利审理完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