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法院:装修工人受伤,房主要承担责任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4-0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4月5日讯  通讯员尹业红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装修过程中,雇员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

  2015年6月3日,李某承包了蔡某的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张某是李某雇佣的工人。2015年6月13日下午,张某在刷墙时不慎跌落地面,随后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5天,共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住院期间李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事后,剩余2万元医药费双方因责任的分担未达成协议而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李某对张某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张某在操作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房主蔡某则认为自己没有雇佣张某,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蔡某没有审查李某的资质就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应当认定蔡某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李某雇佣张某时同样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李某对张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蔡某应当与李某对张某的2万余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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