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人员法庭上互殴被拘罚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5-1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5月11日讯  通讯员孙海耀报道   近日,山东省莱州市法院在审理一起遗产分割案件时,旁听人员张伟等四人在庭审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厮打起来,致使正常庭审活动被迫中断,莱州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5月6日,莱州法院柞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美丽诉被告张秀芬遗产分割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的张伟与李洪亮争吵了起来,经法庭训诫后,张伟和李洪亮被法庭工作人员请退审判庭。在法庭等候区,张伟的姐姐张彩霞与李洪亮妻子崔红梅因言语不和,都打起来,张伟和李洪亮也殴打在一起,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法官被迫宣布休庭,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莱州法院认为,张伟等4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张伟、张彩霞、崔红梅作出罚款五千元、对李洪亮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与文明法

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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