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引起纠纷 伊吾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当庭履行(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8-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8月30日讯   通讯员阿孜古力·亚合甫报道  8月23日,新疆伊吾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被告艾某2014年7月29日从原告陈某处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承诺2015年7月29日付款,并出具了一份欠条。双方还约定,若被告不按约定付款,除了摩托车款以外加付500元违约金。付款期限已满,被告支付了3400元,剩余5100元以种种理由拖欠未付。原告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在审查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快速化解矛盾,主审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明理释法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艾某当庭向陈某支付摩托车款及违约金,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新疆伊吾县人民法院供稿)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