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队伍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重要职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加大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力度,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全南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本文从全南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紧缺。全县9个司法所,目前仅有7人,其中50岁以上的2人;“无人所”3个(即龙源坝、社迳、城厢司法所),“一人所”5个(即南迳、大吉山、中寨、陂头、龙下司法所)。司法所人员紧缺,造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对象系社区“服刑”人员,该项工作属于刑罚执行范畴,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司法所人员紧缺,并且无执法权,根本无能力胜任该项工作。
二是法律专业人才短缺。司法行政队伍要履行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职能履行,需要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目前,全南县司法行政系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偏少,法律专业人才更是严重短缺,全县仅有6名执业律师、1名法援律师(兼职)、2名公证员、5名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才短缺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特别是全南县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推行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所有党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都应聘请法律顾问,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剧增,导致不少单位难于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有的律师担任了几十家单位的法律顾问,疲于应付,其法律服务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待遇偏低。不少基层的同志认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相比较,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软、没前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地位不高、没干头、没前途。实践表明,司法行政系统中受到提拔重用干部可谓凤毛麟角,即便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绝大部分是从外单位调入,很少在本系统的人员中产生,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约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另外,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每月仅有30元,与公、检、法人员相比明显偏低。根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件的规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但新的岗位津贴标准迟迟没有执行、落实,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主要原因
1、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是服务型工作,如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在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的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致使司法行政工作给人一种“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有的领导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造成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员紧缺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2、基层司法所定位模糊。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全南县乡镇司法所长基本上兼任副乡(镇)长(挂职),乡镇司法所长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影响了自身业务的开展。基层司法所的定位模糊,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性、专业化,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3、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风险较大。司法行政部门新增加社区矫正工作后,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基层司法所没有任何执法权,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难于让社区矫正对象从内心产生“服刑”意识、敬畏心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及职业风险。
三、对策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重视“两所一庭”建设,充分认识到基层司法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尽快消灭“无人所”、“一人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及时为每个基层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是提升待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待遇低,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失严重。组织人事部门
在年度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和职级晋升上,对长期工作中一线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适当倾斜;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尽早按照新标准执行、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通过提升待遇稳定基层司法所行政队伍。
三是畅通 “进人”渠道。组织人事部门应专题研究、
制定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招录政策,参照法院、检察院单独招录工作人员的方式,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招录政策,破解基层司法所人员紧缺的难题。另外,可以通过选调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及时补充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缓解当前人员紧缺的困难。
四是将社区矫正工作剥离司法所。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其执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司法所无执法权,无任何强制手段,无专业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适宜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也证明,司法所并不是社区矫正工作合适的承担者。浙江省天台县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天台县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体执法部门,同时组建了五个执法中队,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五是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要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鼓励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甚至选派到高等学府深造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跟班。通过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作者: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司法局 钟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