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秧疏忽损失大 动情晓理化干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7-04-2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4月26日讯(张玲娟)“同志,你们也看到了,把我秧苗育成这样。还好意思要工钱,我现在要求他们给我赔钱”。六十八团三连职工佟某气愤的在自家水稻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说道。

六十八团是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农业生产团场。水稻种植面积8万余亩,种植面积占全团耕地面积的95%以上。每年春季育秧工作是决定一年水稻产量的关键环节,也是决定团场职工群众收入的重要因素。农业生产时间不等人,育秧时节,绝大多数农户要雇人育秧抢时间、保进度。

4月11日,六十八团三连职工佟某雇佣羊场的刘某和吴某为自家育秧。约定每人每天200元。育秧是一项精细活,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育秧技术规范进行。受雇人刘某之前一直在工地做小工,2016年因在工地受伤没法再进行重体力劳动。今年便跟着吴某四处给人打短工。由于刘某是第一次育秧,没有掌握软盘育秧的技巧,在给水稻种子覆土时,覆土过厚。给秧苗起秧埋下隐患。两周后,看着地里大部分秧苗都冒出头,陆续开始分叶,刘某育的秧苗却只冒出稀稀拉拉几根。佟某扒开覆土一看,秧苗已经发黄,有的开始腐烂,佟某大为光火。正当此时,刘某和吴某到佟某家中向佟某要4天的育秧工钱共计1600元。佟某当场拒绝,并将二人撵出家中。

刘某和吴某便来到该团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佟某,在听完佟某的叙述后,当即决定与刘某和吴某到佟某地中查看实际情况。

在看到佟某地中秧苗出苗的实际情况后,刘某表示的确是自己的失误,自己可以不要工钱算作对佟某的赔偿。但是吴某育秧没有问题,佟某理应给吴某结算工钱。佟某却坚持一分钱都不付,还要求刘某给自己赔偿损失。

工作人员意识到调解陷入僵持,打破僵局的突破口就再于对佟某的工作。调解的过程很艰难,佟某坚持不让步。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但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更多的事从人情世故方面对佟某做工作。在得知刘某去年在工地打工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提出用工钱赔偿自己的损失,佟某做出妥协表示不再让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并当场给吴某结清800元的用工费。

至此,一起由于育秧导致的劳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八团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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