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坞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7-05-0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5月5日讯(赵儒攀)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某村村民王大娘因改嫁引起赡养纠纷,不想打官司的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司法所求助。

两年前王大娘的老伴去世,去年6月王大娘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刘师傅结婚。由于老刘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的生活非常困难。去年底王大娘要求儿子和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却被儿女以母亲再婚有人抚养为由予以拒绝。司法所介入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原来王大娘再婚一事曾征求过儿女的意见,当时大家都不同意,但她一意孤行,大家无可奈何只能默认。谁知,再婚后的王大娘生活如此艰苦,儿女们都认为是自找苦吃,都不愿意管。

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司法所把王大娘的儿女请到大坞镇调解中心进行调解,首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他们宣讲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婚姻法》第30条明文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力。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另外《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经过一上午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王大娘的儿女最终同意不再同母亲怄气,接受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每人每年给母亲粮食300斤,其他生活开支1000元,王大娘也欣然接受了这一调解结果。(山东省滕州市大坞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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