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办理首例宣告死亡法律援助案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7-05-2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5月27日讯(贾迎迎)日前,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办结了一起七旬老人申请儿子死亡宣告的案件,这是禹城市办理的首例申请宣告死亡法律援助案件。

七旬老人汪某是一名七十四岁的老人,膝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冯大在外地工作并安家,小儿子冯小(未婚)患有精神疾病,与汪某两人一起生活。2010年4月,小儿子冯小走失,期间经家人多方找寻未果。2011年10月,汪某向禹城市公安局报案,至今没有音信。随着年龄的增长,汪某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本想卖掉家在禹城的房子去外地和冯大一起生活,但因房产证上写的是汪某和冯小的名字,房屋属两人共同共有,汪某无法独自处分房产。这可让汪某犯了愁,一边冯小杳无音信,一边房子无法买卖。2016年4月,汪某在好心人的指点下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汪某向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周美云律师诉说了自己的烦心事,当得知冯小已经下落不明四年有余,周律师建议汪某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冯小宣告死亡的申请,等一年公告期满,法院对冯小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后,汪某可因继承取得房产,进而享有房子的处分权,这样汪某就可以完成房屋买卖。汪某接受周律师的建议,但是无法独立完成申请事项,请求援助中心给予帮助。考虑到汪某目前的身体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法律援助中心为汪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周美云办理此案。周律师帮汪某书写申请书,以汪某为申请人,冯小为被申请人向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小死亡。法院以特别程序立案受理了汪某的申请,并在《人民法院报》依法发出公告。一年公告期满,冯小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冯小因病离家出走后,经家人及公安机关找寻,直至法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汪某作为冯小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冯小死亡,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遂作出宣告冯小死亡的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汪某和冯小共同共有的一半房产作为冯小的遗产,汪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随后,周律师又协助汪某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汪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汪某对周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非常满意,并专门到法律援助中心致谢。

案件提示:

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项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判决具有推定受宣告人死亡的效力,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包括受宣告人的的财产成为遗产、受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等。如果在将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调查后,应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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