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6月13日讯(黄书芳)2017年6月12日,户籍在贵州省贞丰县平街乡的李某华(乙方)急匆匆地来到鲁容乡司法所,声称作为合同甲方的李某钦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将原来承包给李某华的鲁容中心幼儿园的木工工程重新转包给他人,由此给李某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此,李某华向司法所提出:(一)、要求甲方李某钦立即为其验收已经做了的工程,并支付已做部分的工程款;(二)、要求甲方李某钦另外支付其合同违约金20000元。提完诉求后,李某华扬言,如果甲方李某钦不同意,他将带着自己的工人前往施工现场阻工……
图为调解现场
面对申请人李某华的诉求,鲁容乡司法所工作人员感到事态严峻,便立即通知被申请人李某钦前来司法所调解。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对双方的《承包合同》的仔细审查,查明本纠纷概况如下:2017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李某钦(合同甲方)与申请人李某华(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工程施工方面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李某钦将鲁容中心幼儿园工程周边挡墙的木工承包给乙方李某华实施,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一切原材料,乙方负责提供施工的工具和施工人员,双方约定工价为48元/㎡(按墙面面积计算)。在以上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后,甲方李某钦提出由本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原材料的合同内容不方便履行,严重影响了施工的进度,于是向乙方提出要求变更该项合同内容。而乙方李某华则认为,《承包合同》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的,双方就应该按约定无条件履行,由此拒绝接受关于变更“由甲方提供一切原材料”的合同内容。在与乙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无果后,甲方李某钦一气之下就擅自停止了向乙方提供原材料,并与乙方李某华之外的其他人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此便发生了本文开始时的那一幕……
图为当事人正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根据以上查明的纠纷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了以下调解措施。首先,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申请人李某华已经施工完成的木工工程部分进行测量(验收),查明李某华已经实施完成的工程面积为260.42㎡,合计工程款应为12500元。其次,对乙方李某华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审查评估,查明李某华在甲方停止供料后,共造成15人次(15个工人/天)的务工损失费和私家车往返鲁容乡至平街乡五次的经济损失费;经审查评估,初步确定李某华的以上两项损失费合计约3000元。在查明前述事实的基础上,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双方当事人系同村同寨同乡人的实际,采取分别解释,陈述利弊的调解方法,先向甲方当事人深入解释了《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违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又向乙方当事人提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维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但是,维权不等于漫天要价,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以“情理法”为抓手的耐心调解后,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一)、当事人李某钦在本协议签字后立即向当事人李某华支付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12500)元。(二)、当事人李某钦于2017年7月8日之前向当事人李某华支付其它损失(合同违约金)人民币叁仟(3000)元。(三)、当事人李某钦与当事人李某华于2017年5月26日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至本协议签订后无效。
图为当事人正在兑现工程款
以上调解协议签订后,甲方李某钦当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面立即向乙方李某华支付了12500元的工程款。至此,一场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于被成功化解!(贵州省贞丰县鲁容乡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