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受伤 雇主该不该赔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7-10-3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0月31日讯(石连宝) 近日,河北省卢龙县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化解了一起因保姆丁某受伤引起的赔偿纠纷,双方握手言和。丁某握着调解员老李的手感激地说:“太谢谢你们啦!是你们让我拿到了赔偿款,人民调解真好。”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5月,河北省卢龙县卢龙镇东环新村小区业主马某为照顾年迈的父亲,托人找来了一位保姆丁某。一日丁某在马某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送进医院后,经检查确认为膑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伤是慢慢地好了,可用去了7000多元的医疗费,令马某没想到的是,保姆将医药费清单交到他面前,要求马某按工伤给予赔偿。面对保姆的索赔,马某感到不知如何是好:保姆受了伤,我们也很着急,但这并不是我们的责任,是她自己不小心,我们没有任何过错。再说,保姆是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所以我们不该赔偿。可丁某坚持向马某索赔:我到你们家来是做工的,我摔伤的时候正在打扫卫生,就是在工作,我在工作中受了伤,你们就要按工伤标准给予赔偿。就这样,双方各持已见,互不相让,矛盾愈演愈烈。无奈,丁某来到卢龙县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马某按工伤赔偿医药费7000元。

接案后,调解人员认为,这起纠纷很有代表性,当前保姆在雇主家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很多,而意外发生后雇主与保姆都不清楚如何合理合法地进行解决。调解员指出,化解此纠纷的关键是搞清楚保姆在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到底是谁的责任?应由谁来赔偿?这几个问题弄清楚了,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

于是,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找到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并明确告知他们,凡事都要依法依规办理。出了事不怕,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解决,不要动干戈伤感情,更不要钻牛角尖认死理,要互谅互让、宽容大度直视问题、解决纠纷。其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他们之间的纠纷进行详细分析。《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而个人和家庭(雇佣人的老板)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最后,调解员以案说法,具体到此纠纷,丁某是马某托人找来的,而非是从家政公司找来的,虽然马某能对丁某进行一定的指挥和命令,但仍不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丁某在马某家从事家政服务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丁某受伤也就不能称之为工伤。

调解员的话还没有说完,丁某就坐不住了站起来大声说:“难道我就白挨摔了吗?我已经咨询过律师了,不论咋说得不到赔偿我不干,我必须讨说法。”此时调解员耐住性子让她把话说完,然后耐心地说:“你不要着急,我还有话要说呢,你听完了再急也不迟。”然后和言细语地告诉她,虽然你的伤不能确定为工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某对你受伤没有责任。我认为,你从5月份到马某家当保姆照顾老人,就与马某实质上已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一方在确定或不确定的一段时间内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保姆工作时不小心,自己也有过错,调解员认为保姆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丁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是谁的责任?由谁来赔偿?这些问题弄清之后,经过调解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双方的心结解开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觉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赔偿给保姆受伤的损失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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