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房屋买卖起纠纷 人民调解续合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2-23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1年12月29日讯  通讯员柏福林报道  近日,十余名群众跟着派出所干警吵吵嚷嚷地来到四川省南充市西城司法所,平时安静的办公室一下热闹起来,纠纷的双方情绪都很激动,王所长迅速将这些人带到调解室,给他们倒上水,一边稳定他们的情绪,一边了解情况。

    通过了解得知:童某在顺庆区大北街有住房一套,在兴旺房屋中介公司登记出售,宋某在兴旺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中了此房后,当日与童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1、宋某付定金3万元,余款30万的银行卡交中介保管,等办理过户手续后,中介再将余款交给童某;2、如宋某违约,则不退定金,童某违约,则返还双倍定金;3、自签定合同后七日办理过户手续。到了合同约定过户之日,由于卖方童某未交税款,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宋某认为卖方童某不讲诚信,打电话也不接,多次联系不上,已经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卖方童某则说,自签订合同后,自己一直在办理相关事项,但税务局长出差了,没人签字,税交不出去,不是自己的责任。中介也讲自己没有责任。

    王所长听了三方的陈述后,仔细查询了双方合同、收据及相关凭证,审阅了中介公司的资质后。给纠纷双方进行了分析说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7天时间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时间不够,没有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房中介而没有给买卖双方讲明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时间,属于工作中的失误,买卖双方对相关的程序不清楚,虽然卖方童某也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由于税务部门无人签字,进展迟缓,又未及时与买方宋某联系,给买方宋某带来了经济损失,导致双方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经过调解,三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1、买卖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卖方补偿买方宋某损失费1000元,中介补偿给买方宋某损失费500元;2、卖方童某必须于签定合同后三个月之内,将办理产权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准备齐全,交给房管局;3、三个月后,卖方童某如不能提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全套资料给房管局,买卖合同中止,卖方童某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宋某。

    至此,一件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较好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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