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2年1月9日讯 通讯员宋仕华 张小科 康青林 黄浩报道 2011年12月30日上午9点,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大娘来到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部县司法局及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并详细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
老大娘家住南部县某乡村,2000年女儿王宁(化名)经媒人介绍与本县青年李成(化名)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女儿王宁与女婿李成婚后相敬如宾,恩爱幸福, 2003年孙女儿李新(化名)出生,一家祖孙三代,其乐融融。王宁与李成于2005年春怀揣美好梦想,赴广州打工,被工厂重用,工资待遇较好,2006年在南部县城买了一套住房。
2008年,王宁突患脑瘫,在工厂和许多好心人的帮助下,在广州医治两个多月,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半身不遂,肢体壹级残疾。王宁取得工厂赔偿后,小两口回到了南部。起初,李成四处求医问药,对妻子精心照顾,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成经常喝的烂醉如泥,彻夜不归,对妻子不闻不问,看到女儿的不幸的遭遇,作为母亲于心不忍,将女儿王宁接回了老家,并与李成协商其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后来,李成拒付生活费,不但不尽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反而在外面过起了新的“生活,”要与王宁离婚。
对此,老大娘受其女儿王宁委托,申请法律援助。
在得知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考虑到王宁属残疾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援助中心律师周雪飞办理该案,维护王宁合法权益。周雪飞接案后,仔细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联系双方当事人,于当天下午6点,在县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周雪飞摆事实,讲道理,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3小时多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宁与李成自愿离婚;
二、女儿李新由李成抚养,王宁不支付生活费、教育费;
三、房屋共同财产归王宁所有;
四、李成自愿每月支付给王宁经济补偿600元,至王宁去世为止。每年6月30日前结清当年的费用,如果李成没有按承诺支付该费用,李成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宁及其亲属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支付该费用。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该协议。
双方拿到协议时,老大娘感慨地对周雪飞同志说:“感谢你不计个人得失,加班加点,牺牲个人休息时间的无私奉献精神,在你的帮助下,化解了我们数年来积怨和矛盾。”
此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调解,避免了“民转刑” 发生,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司法局 南部县法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