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5月17日讯(罗超)23岁的苟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但他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法律法规当“儿戏,在缓刑考验期间拒不履行社区矫正定位管理规定。近日,苟某某被汶川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收监执行。
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却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缓刑。苟某某盗窃罪一案,承办法官考虑到苟某某盗窃数额不大,案发后全部退赃,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并有坦白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结合其所在的村委会、乡派出所、司法所所做的判前社会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入矫后,苟某某却一反常态,多次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时到司法机关报到;不定期到司法机关报告,未经批准私自离开住所地汶川县,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仍不改正。2018年5月14日,经汶川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汶川县人民法院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依法作出对罪犯苟某某撤销缓刑的裁定。
这是今年本院收到的第三个缓刑撤销的案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效的维护了刑法的尊严,教育了社区矫正人员,结合近期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有效的震慑了犯罪分子。(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