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商法知识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09-10 来源:

 

本章重点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物权是一种绝对的支配权,其种类和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国家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第一节 民商法基本知识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

  1.自然人

  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民法上,公民与自然人是通用的。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可以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于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其性质、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

  3.其他组织

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伙企业、创作作品的非法人单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等,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以案说法0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例介绍】11岁的小明看到某商场正在搞消费满20元即可抽奖的促销活动,于是花20元购买巧克力一盒参加抽奖,得中3000元奖金。小明领奖后,便用奖金在该商场购买新款手机一部。回家后,其母追问手机的来历,小明说出缘故。其母遂带领小明来到商场,要求退货,被商场以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小明购买巧克力的行为因数额较小,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因此有效。其参加抽奖因为是纯获益行为,也属有效行为。而其购买手机,因数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符,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小明母亲不予追认,此购买行为即无效,商场应当予以退货。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民事主体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民事主体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根据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

  民事责任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犯债权人的债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指侵犯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关系,而商法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调整。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商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商法的规定;

2.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第二节 婚姻法知识

 

一、婚姻制度

  婚姻是由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婚姻法律制度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二)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1)直系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2.结婚登记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1)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须持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生效的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3.事实婚姻

  19942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三)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1)夫妻双方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自愿达成离婚协议;(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殊保护:(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夫妻住所选定权;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计划生育义务。

  2.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处理权。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以案说法04

 

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受分割

 

【案例介绍】2001年,男青年张某以自己的收入全额付款购买商品房一套。其后,张某与女青年陈某恋爱结婚。五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就房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定此房产为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一人所有;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案例评析】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依法判定房产归张某一人所有。

 

(五)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3.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这一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二、继承制度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有: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于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其中后三种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继承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

 

第三节 物权法知识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二是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三是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四是物权具有法定性,其种类和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二、所有权

(一)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利。

(二)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三)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2.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以案说法05

 

动产的善意取得

 

【案例介绍】20035月,李江与王海共同出资,开办了“夜莺”练歌城,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相应证照由王海负责办理。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2004316日,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机,以练歌城老板的身份将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伍,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确信王海就是练歌城老板,两人遂成交。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伍购买该音像设备的行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两套音响设备属于张伍所有。

【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即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王海向张伍出示了相关证件,张伍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海就是音响设备的所有人。且张伍是以市场价格购得该设备,因此张伍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变更

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

(五)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指所有权的标的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2.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指因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财产所有权被抛弃,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我国物权法对前四者进行了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公民或集体)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划拨、出让和流转三种方式;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买卖、变相变卖(抵押、出租)。村民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地役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

  (3)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4)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

四、担保物权

(一)概念特征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种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质权,亦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第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第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第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四节 合同法知识

 

一、合同的概述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的要件:(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撤回要约。

要约的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3)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4)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是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要约邀请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

(二)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不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以案说法06

 

承诺必须与要约一致并在有效期内作出

 

【案例介绍】2004510日,某机床厂向某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出售A型机床5台,单价45万,同意请于5月底前回复”。贸易公司520日回复:“电悉,型号、数量合适,价格40万即可接受。”半月后,机床价格暴涨,贸易公司又于615日去电:“接受你510日电,可即时发货。”机床厂对此电文不予理会,却将5台机床以单价50万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贸易公司遂将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尚不成立,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请求。

【案例评析】本案中,机床厂向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后,贸易公司的两次回复都不构成承诺。第一次回复的价格与要约不同,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第二次回复超出了有效期,要约已经失效。两次回复的实质都是向机床厂发出新的要约,只有机床厂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效力待定合同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产生法律效力。有权人不予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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