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身亡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7-1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7月10日讯(朱东岳)都匀市沙包堡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幼童溺水死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

  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龙江村村民吴某由邻居口中得知,其两岁的儿子吴某某在鸣洲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玩耍时溺水死亡。吴某立即赶到现场,儿子吴某某已永远闭上双眼。惨剧发生后,孩子亲属悲痛不已,情绪失控,沙包堡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经过了解,两岁的吴某某从鸣洲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外墙门洞进入工地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塘导致溺亡。沙包堡司法所首先对死者家属进行情绪安抚和思想疏导,一边等待民警现场勘查结论,经都匀市公安局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意外溺水死亡事件。

  调解中,死者家属认为: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主要责任,在施工场地,儿童可以轻易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场地因积水形成的水塘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小孩溺水死亡。而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小孩之所以溺水死亡,完全是因为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双方分歧过大且情绪不稳,有正面冲突可能。为此,调解员对双方耐心疏导,对死者父母温情相劝,让其宣泄悲愤情绪,逐渐对调解员产生信任,再析法释理,列举类似案件及判决结果,帮其消除不切实际想法,放弃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努力做施工方工作,劝他们站在死者立场,站在人道主义高度,尽量高靠赔偿数额。经过反复调解,终于缩小双方分歧,调解员抓住时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终都匀市鸣置有限公司以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吴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29027.00元。之后双方到都匀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吴某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向鸣洲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分昼夜地耐心调解,最终这起幼童溺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贵州省都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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