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7月24日讯(钟浪发)2018年7月22日,茶马司法所接到村民的电话,你们是司法所吗?我是四寨五组的舒某,今天我女儿从马场回家,在马路上时无端被江某家狗咬伤,但他拒接支付医药费用,我实在是没有办法,只好请求你们帮忙调解。
接到申请后,我所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解,最初江某矢口否认其咬狗伤人,后经当事人指认及寨邻证实,江某才承认是他饲养的狗伤人。但是谈到赔偿问题时,江某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受害人医药费用。我所工作人员针对这一情况转换思维,巧妙地运用“三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是以“法”育人,从法律角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以“理”服人,舒某的女儿是走在路上被你饲养的狗无故咬伤,大家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果是你无故被别人的狗咬伤,你会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吗?三是以“情”感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因为这样一点小事弄得两家不和,不利于团结,经过一番依法、依据、依理的劝解,最终江某同意赔偿舒某女儿注射狂犬育苗花费的1200余元并对舒某家赔礼道歉。
图为调解现场
至此,经过长时间的真情调解,一起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脸上露出了笑容。(贵州省晴隆县司法局茶马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