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7月25日讯(黄智聪)司法行政机关所管辖的四类社区服刑人员,其中一类便是缓刑犯,社区服刑人员中绝大部分是这类缓刑犯。那么,什么是“缓刑”呢?
一、“缓刑”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不执行刑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通俗地讲,就是既判处刑罚,又暂不执行,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2、74条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如下:
首先,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缓刑,这是前提条件。罪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其次,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条件下,须同时符合以四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是前两点“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推出的。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则需要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才能得出的结论。
最后,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说明其没有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性大;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若适用缓刑,可能继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两者都不能适用缓刑。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注意不是“应当”,法院宣判时仍有裁量权,可宣告缓刑也可不宣告缓刑。如果被告是不满18周岁或是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此时,法院宣判时就没有裁量权,必须宣告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73条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2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1年以上5年以下;在此基础,缓刑考验等于或长于原判刑罚期限。
四、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76条、77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判决的,没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没有严重违反禁止令,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缓刑的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将原罪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情况下,即使缓刑期过后,司法机关才发现新罪,也应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哪怕新罪被发现时过了追诉时效,也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不追诉新罪。
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和原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时,合并后的刑罚如符合缓刑条件的,可再次宣告缓刑。假如,在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新罪判决并执行。
三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这种情形,要达到“情节严重”才符合条件。
四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认定“情节严重”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后果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司法所)